实名控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三级法官民事诉讼徇私枉法枉法判决
2020-09-20 12:3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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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控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三级法官民事诉讼徇私枉法枉法判决

控告人;刘桂珍,女,(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户籍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民联B区十一号楼二单元222号;身份证152701194902280409;电话;13384776939;

一审原告;郑进鹏,男,汉族;住陕西省佳县高家寨后郑家沟村45号;身份证;612729196705083314;

被控告机关人;内蒙古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准初字第2936号判决书审判员;马占宇。

被控告机关人;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鄂中法民四终字第68号判决书审判员;白文祥、代理审判员;达来、罗月新。

被控告机关人;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3)内民申字第1100号审判长;哈斯巴根、代理审判员、吉鲁乌日汗。

本案案由;

原告郑进鹏与被告刘桂珍买卖合同,准旗暖水乡永兴加油站产权出让协议纠纷一案。

本案准旗暖水乡永兴加油站产权出让,产权出让方郑进鹏与购让方刘桂珍于2010年6月21日双方签订并达成协议,以244万价格出让给控告人,协议明确规定具体达成事项,永兴加油站全部财产总价值244万,永兴加油站财产;办公营业大厅、灶房、水房共计13间、油库一处下埋四油罐、加油机8台、彩钢顶棚1000㎡、院内水泥硬化面积4000㎡以及其他附属设施若干,具体有详情明细表。

付款方式;甲乙双方确定协议之日起,甲方首付乙方100万元人民币、2010年10月1日再付100万,剩余44万赶即2011年3月付清。

变更手续乙方将永兴加油站对特种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一切手续无条件变更甲方名下未变更之前甲方押乙方40000元人民币。

违约责任;履行协议期间甲乙双方随意变更者对方一切损失由终止协议者承担。具体详见(准旗暖水乡永兴加油站产权出让协议)。

案件焦点,没有付款协议原审被告不会无辜支付原审原告分期已借代付计43。6万元支付款(付借付款欠条清单)

一审原告称被告所欠万剩余44万转让款被告只支付7.3万剩余36.7万按同类同期人民银行基准率四倍计算。为虚假诉讼。

原审原告在履行协议期间分别不定期向原审被告以借代付支付剩余44万剩余转让费计43.6万。

庭审焦点违背事实依据审判员存在徇私枉法枉法判决

原审审判员违背(法官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法官应当公正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对一切个人和组织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五条 法官应当勤勉尽责,清正廉明,恪守职业道德。

  第六条 法官审判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

主审法官故意将原审被告提供的以借代付款欠条借据不在作为2010年11月5日抵消原告债权凭证严重违背第六条 法官审判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违背第六条存在徇私枉法、判决不公。被告认为原审原告所有以借代付借据均为剩余44万转让款不存在被告欠原告转让款36.7万法院判决支付购买加油站款扣除押金4万元付32.7万属于枉法判决

对于4万元押金是原审原告未做到协助甲方变更证件视为罚金。

原审审判在审判中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案件诉讼中徇私、徇情枉法的行为。所谓徇私、徇情枉法,故意歪曲事实,违背法律,作错误裁判。

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枉法仲裁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使用伪造、变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

符合枉法裁判罪的犯罪构成,虽然他们的枉法裁判结果经二审、再审予以维持,但依据犯罪构成理论应当以枉法裁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实际能构成本罪的主要是那些从事民事、行政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因为只有他们才能利用职权而枉法裁判,具体包括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及助理审判员等。

[刑法条文]

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综上所述;追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三级法官民事诉讼院徇私枉法枉法判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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