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交警大队故意篡改交通肇事案发地点,为肇事司机减轻责任认定
2020-09-30 08:0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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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状

控告人;王春银,男,(死者父亲)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草庙镇东灶村五组75号身份证;320926196603197813,电话;15366598789。

被控告机关;江苏省昆山市交警大队,大队长

控告事项;不服昆山市交通肇事责任认定、申请上级撤销原责任认定重新认定。

事实理由;

2019年死者于1月12日下午17点37分下班回家途中经过观河闸桥南侧人行道与姚峰驾驶(苏MT356)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昆山市交警大队故意篡改交通肇事案发地点,为肇事司机减轻责任认定。

实际案发地点为景观河闸桥南侧马鞍山西路人行道,事故现场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昆山市交警大队故意将事故现场改为碧桂园西源1号使责任认定错误认定。昆山市交警大队应按照驾驶员操作规范认定交通肇事责任认定。肇事司机严重违反驾驶员操作规范。应负全责,驾驶员违反《驾驶员操作规范》第一章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通行规定

一、机动车在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

五、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八、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九、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综上所述;经事故发生后(司法鉴定)姚峰驾驶苏EMT56小型汽车以时速83公里超速38.3%应负全责,对于责任认定严重偏袒肇事司机只要责任在于肇事司机未按驾驶员操作规范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以负全责因此交通肇事责任认定书不实需上级重新认定。

控告人;李春银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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